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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又曾
訴訟代理人
王佁仁
訴訟代理人
被 告奇蹟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南昌
被告
連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志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陸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其中新台幣柒佰柒拾肆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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