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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四О七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四О七號

原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曾震銘
訴訟代理人
涂志昇
被告
材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學良
被告
南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燕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各按附表所示票面金額依各該付款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材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被告南慧企業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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