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四О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四О七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訴訟代理人
- 曾震銘
- 訴訟代理人
- 涂志昇
- 被告
- 材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學良
- 被告
- 南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淑燕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萬陸仟肆佰玖拾捌元,及各按附表所示票面金額依各該付款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材安國際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發、被告南慧企業股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