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六五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六五三號
- 原告
- 台灣土地銀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彭郎
- 訴訟代理人
- 曾震銘
- 被告
- 甲○○○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蔡錦蓮
- 被告
- 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順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拾柒萬陸仟貳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甲○○○材料有限公司簽發,被告葉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票面金額新台幣三十七萬六千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