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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聲字第79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張季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聲字第79號

聲請人
丁○○
相對人
甲○○

      乙○○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於民國97年7月11日對相對人甲○○所發台南地方法院郵局第1055號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通知為公示送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甲○○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邀同案外人陳金甌、吳淑雲、相對人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台灣土地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今因相對人甲○○未依約繳納分期款,且案外人台灣土地銀行已於民國96年6月12日將該債權移轉予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事後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債權移轉與聲請人,然相對人皆為逃避債務已避匿無蹤,現行方不明,經聲請人前後共寄發二次存證信函結果,皆依招領逾期及遷移不明為由而退回存證信函,造成相關債權移轉無法通知送達相對人。為此,依民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將上開送達相對人之債權讓與通知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而準法律行為之意思通知或觀念通知之表意人如有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基於同一法理,應得類推適用該規定,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通知或觀念通知。惟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是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僅因當事人「拒收」、「招領逾期」或「人在國外」等原因致未受送達,而非應為送達處所不明者,即與公示送達之法定要件不合。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甲○○同案外人陳金甌、吳淑雲、相對人乙○○、丙○○為連帶保證人,向台灣土地銀行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嗣台灣土地銀行於96年6月12日將該債權移轉予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其後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又將債權移轉與聲請人乙節,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為憑,核與所述情節相符,堪信屬實。

㈡、聲請人又主張其於97年7月11日以台南地方法院郵局第1055號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甲○○之戶籍地址即台南市○區○○路二段6號為前揭債權讓與之通知,卻因相對人甲○○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等情,已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台南地方法院郵局第1055號存證信函、郵件信封及相對人甲○○戶籍謄本等文件(以上均為影本)為證,堪予採信。準此,聲請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甲○○應為送達之處所,則其依前揭規定,聲請准將其於97年7月11日對相對人甲○○所發台南地方法院郵局第1055號存證信函所示之意思通知為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聲請人雖另主張相對人乙○○、丙○○亦未收受聲請人寄送之存證信函云云;然查:相對人丙○○、乙○○未收受聲請人寄送至其二人戶籍地址即台南市中西區○○○街9巷16號之存證信函,係因該存證信函遭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而被退回,並非相對人丙○○、乙○○已遷移他處致住居所不明而無法通知,有信封影本乙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聲請將上開送達相對人乙○○、丙○○債權讓與之意思通知為公示送達,即與公示送達之法定要件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法 官 張季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聲字第79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公示送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