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4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東洋彩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張其每月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1,065元,以10年為存續期間計算其收入總數為3,727,800元(計算式31,065×12×10=3,727,8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