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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翁金緞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東洋彩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原告主張其每月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1,065元,以10年為存續期間計算其收入總數為3,727,800元(計算式31,065×12×10=3,727,800),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7,9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30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台南簡易庭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法 官 翁金緞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勞簡補字第4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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