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07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7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忠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忠慶犯如附表所示陸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慶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忠慶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