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07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吳志誠陳珍如吳森豐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07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忠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6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忠慶犯如附表所示陸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忠慶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忠慶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吳森豐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075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