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06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6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劉文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文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劉文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