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797號

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楊明章趙文淵黃國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9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賴嚮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1年度執聲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嚮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偽造文書(計3罪)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有利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黃國永

書記官 陳淑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797號於民國 101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