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1年度聲字第797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9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賴嚮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101年度執聲字第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賴嚮景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偽造文書(計3罪)案件,分別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有利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