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6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65號
- 聲請人
- 陳戊興
上列聲請人因竊佔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8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89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1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因竊佔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8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