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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65號

竊佔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葉居正張桂美趙文淵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再字第65號

聲請人
陳戊興

上列聲請人因竊佔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8號中華民國102年4月23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289號,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51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因竊佔案件,對於本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8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其並未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趙文淵

書記官 呂宬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2年度聲再字第65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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