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994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99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冠毅
- 選任辯護人
-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一0四年度訴字第一九九號中華民國一0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五0一六號;併辦案號:一0四年度偵字第九0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按即附表一部分)撤銷。
李冠毅被訴如附表一所示犯行均無罪。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冠毅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之犯意,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將附表一所示價值之愷他命或摻有愷他命成分之咖啡包,售予附表一所示之買受人。因認被告李冠毅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三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百十條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而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即無前揭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三百零八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院著有一百年度台上字第二九八0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審理結果,依後所述,既經認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為無罪之諭知,則就本判決所援引之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揆諸上開說明,自無須於理由內予以論敘說明,合先敘明。
三、另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亦分別著有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及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
四、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李冠毅涉犯如附表一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係以證人即施毒者江宗穎、黃柏偉、吳嘉輝、王泰安及曾義翔等人之供述為主要依據,此外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搜字第334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一份、搜索現場照片八張、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年度聲監字第 107號通訊監察書與電話附表各一紙、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248號通訊監察書與電話附表各一紙及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等在卷可稽。惟訊據被告李冠毅則堅決否認有上開犯行,辯稱:伊並未販賣愷他命予附表一所示之人,且伊於附表一編號1號所示之時地,亦未與江宗穎見面,而係與江宗穎之兄江宗憲通話與見面等語;另辯護意旨則以:證人江宗憲於鈞院審理時業已證稱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其與被告之通話內容,惟其並未向被告購買愷他命等語明確,且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其中標示「B」之男子確係證人江宗憲乙節,亦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屬實,足見證人江宗穎證述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其向被告購買愷他命之對話內容等語,應屬不實;另證人黃柏偉於原審審理時業已證稱究竟係何人拿愷他命給伊,伊已忘記了,足見被告是否確有交付毒品予證人黃柏偉,顯有可疑,自難僅憑證人黃柏偉有瑕疵之指證即遽認被告販毒;另證人吳嘉輝對其向被告購得之毒品究係何時施用完畢,所為之供述前後不一,且其尿液經檢驗結果亦呈陰性反應,自難僅憑證人吳嘉輝有瑕疵之指證即遽認被告販毒;另證人王泰安之指證均係配合檢警之詢問而回答,此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予以佐證,自難僅憑其單一指證即遽令被告負販賣毒品之罪責;另證人曾義翔於警詢中業已供稱並未向被告購買毒品等語明確,乃其於檢察官訊問時則供稱向被告購買毒品,足見其供述顯屬矛盾,且監聽譯文復無毒品交易之言語或暗語,其供述自不足採等語為被告辯護。茲查:
1、本件有關被告李冠毅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與證人江宗穎(依後所述,應係江宗憲)、黃柏偉、吳嘉輝、王泰安及曾義翔等人以行動電話相互聯絡所錄得之監聽錄音光碟,其內容如附表二「通話內容」欄所示乙節,既經本院當庭勘驗該監聽錄音光碟查明屬實,並製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132頁至第134頁、第360頁至第361頁、第348頁至第 349頁、第351頁至第353頁及第354頁至第359頁等筆錄),則有關該部分之譯文,自應以本院勘驗後所製作之內容如附表二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為準,合先敘明。
2、經查:證人江宗穎於迭次訊問中雖供稱「我曾以0000000000號電話撥打李冠毅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電話,向李冠毅購買一千元之愷他命一次,地點在我住處外面附近,由李冠毅將愷他命交給我」、「(警方提示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供你確認,問:這通是何人之通話?所談論內容為何?)答:是我與李冠毅之通話內容。聯絡購買愷他命毒品事宜。這次有交易成功」(見偵 1卷第15頁至第16頁所附警詢筆錄)、「(問:你向何人購買愷他命?)答:『阿毅』,真實姓名不知道」、「(提示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問:何時、地購買毒品?)答:我是向阿毅拿一千元愷他命,約在我家外面,錢有交給他,我有拿到愷他命」(見偵 1卷第31頁至第32頁所附偵訊筆錄)、「(問:你跟警察及檢察官曾講過03月10日那次被告有賣你1000元的愷他命?)答:是的」、「當天被告開車,我用電話報路,然後他就過來」、「(問:你是跟駕駛座的人購買,還是跟副駕駛座的人購買?)答:就是跟被告買的,我只記得他」、「(問:你說賣你的人是拿一包愷他命給你,還是有用盒子裝著?)答:用透明的袋子,沒有用其他東西包裝」、「(問:你當天購買時有無看清楚被告的臉?)答:有」、「就跟被告買那一次愷他命」、「(問:你跟李冠毅總共買多少錢?)答:1000元」、「(問:所以你施用的愷他命就是跟李冠毅買的?)答:對」、「當天確實有去跟李冠毅買毒品」(見原審卷第66頁反面至第70頁筆錄)等語。惟查:證人即江宗穎之兄江宗憲於本院審理時則證稱「我沒有哥哥,我有一位弟弟叫江宗穎,我與江宗穎之綽號都叫『小新』,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是我的」、「(當庭播放如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之監聽錄音光碟供辨識後,問:是否你與被告之對話?)答:三通電話聲音是我的,但對方是否為在庭被告,我不清楚」、「(問:這三通電話與對方聯絡,是要做什麼事?)答:我弟弟都會介紹朋友給我說要買車,我以為是要介紹客戶向我買車,所以我和他聯絡。我弟弟說有一個朋友要找車,我問我弟弟說是要什麼車,我弟弟說叫我直接打給他」、「這三通電話之後,有與被告見過面,地點在我家附近的茶魔。見面時對方說有無本田 000的車,我說如有找到車子我再打電話給他。當時只有我一個人去,江宗穎沒有跟去」、「這三通電話不是要聯絡購買愷他命,我本身沒有施用愷他命,我沒有向被告購買過愷他命」等語(見本院卷第204 頁至第210 頁筆錄),足見證人江宗穎於迭次訊問中供稱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伊與被告李冠毅之對話內容,伊確有於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之時間,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李冠毅聯絡後,向被告李冠毅購買一千元之愷他命等語,是否屬實,顯非無疑,此外參酌:㈠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之監聽錄音光碟,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認「譯文中標示『B』之男子聲音,無法研判與江宗穎本人聲音音質相似;惟譯文中標示『B』之男子聲音,與本局採樣之江宗憲聲調經比對分析結果,兩者語音特徵相似率分別為75.2%、75.3%及73.0%,研判與江宗憲本人聲音音質相似」等語乙節,有法務部調查局中華民國105 年8 月04日調科參字第10503324760 號函及檢送之聲紋鑑定書各一份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279 頁至第292 頁),足見證人江宗憲供稱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之監聽錄音光碟係伊之聲音等語,應非無據。㈡觀諸附表二編號1號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對話內容,其中「我小新的哥」、「不然我弟跟我說你不知道」等語,設若上開譯文中標示為「B」之男子確係證人江宗穎,衡情證人江宗穎應無自稱為「我小新的哥」或使用「我弟」等語之理,堪認附表二編號1號通訊監察譯文,其中標示為「B」之男子應係「小新的哥」即證人江宗憲之事實,應屬無疑,足見證人江宗憲供稱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之監聽錄音光碟係伊之聲音,該譯文內容係伊與對方通話之內容,伊與對方通話後確有與被告李冠毅見面等語及被告李冠毅供稱當天來的人不是在庭之證人江宗穎等語(見原審卷第70頁筆錄),應非無據。㈢依附表二編號1號通訊監察譯文所示通話內容,其間並無雙方談論交易何種毒品,或毒品交易之數量或金額各若干等有關毒品交易之內容或有何一般毒品交易所使用之暗語之情形,足見證人江宗憲供稱附表二編號1號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之通話內容不是要聯絡購買愷他命及伊並未向被告李冠毅購買過愷他命等語,應非無據。--等情,堪認證人江宗憲供稱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之監聽錄音光碟係伊之聲音,伊與對方聯絡並非為購買毒品愷他命,而係談論有關買車之事及伊並未向被告李冠毅購買過愷他命等語,應堪採信;另證人江宗穎於迭次訊問中供稱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伊與被告李冠毅對話之內容及伊確有於附表二編號1號所示之時間,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聯絡後,向被告購買一千元之愷他命等語,則屬無據,應不足採,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李冠毅有何販賣愷他命予證人江宗穎之情事,自難僅憑證人江宗穎上開顯有疑義之供述即遽認被告李冠毅確有涉犯附表一編號1號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
3、次查:證人黃柏偉於迭次訊問中雖供稱「我所施用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是向李冠毅所購買」、「(提示附表二編號2號之⑵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問:這通是何人之通話?所談論內容為何?)答:這通電話是我與李冠毅之通話。所談論內容是李冠毅要拿第三級毒品至○○○○○給我。這次毒品有交易成功。是李冠毅親自送到○○○○○大門口給我,我向李冠毅購買五百元的第三級愷他命毒品一小包,但我身上沒有錢,李冠毅同意我先拿愷他命毒品,五百元先欠著」(以上見偵 1卷第37頁至第40頁所附警詢筆錄)、「(提示附表二編號2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問:何時、地購買毒品?)答:在臺南市○○○路的○○○○○,我向李冠毅拿五百元量的愷他命,我有拿到愷他命,可是他沒向我收錢,我說錢下次再給,所以是欠他」(以上見偵 1卷第48頁至第49頁所附偵訊筆錄)、「(問:你在警察局及檢察官那邊曾經指證被告在104年2月11日凌晨一時許,在○○○○○販賣五百元愷他命給你?)答:有」、「(問:那你如何跟警察或檢察官確定說你是跟李冠毅拿的?)答:因為我是打電話給李冠毅的」、「(問:被告到○○○○○的時候,你如何知道他到了?)答:因為他好像有傳微信或什麼給我」、「我跟被告認識很久,平常稱被告為冠毅」、「(問:0000000000這支行動電話是否你在使用?)答:是,是我哥哥的名字」、「(提示偵1 卷第43頁,這是否為你當時跟李冠毅的對話?)答:對,錢只是代號而已,是指愷他命而已」、「(問:你有跟李冠毅說『你借我 500』是什麼意思?)答:意思是我想吃愷他命,是指愷他命」、「(問:所謂你跟李冠毅說『你借我 500』,指的就是要拿五百元愷他命的量?)答:對」、「(問:當時答應給你毒品的人是李冠毅,還是車上的其他人?)答:我是打給李冠毅」、「(問:當時電話中李冠毅有答應給你毒品嗎?)答:有」、「(問:當天薛聖融有在車上嗎?)答:我真的不清楚。不是認不出來,是忘記當天是誰,我只記得是李冠毅,我主要聯絡的是李冠毅而已」、「那時候車上還有其他人,我真的忘記是誰了」(以上見原審卷第70頁至第73頁筆錄)等語。惟訊據被告李冠毅則堅決否認有何販賣愷他命予證人黃柏偉之情事,辯稱:附表二編號2號所示之對話,係黃柏偉向伊借五百元之對話,伊因身上沒有錢,俟稍後有人拿錢給伊之後,伊再借給黃柏偉等語,是證人黃柏偉供稱伊確有於附表二編號2號所示之時間,以行動電話與被告聯絡後,向被告購買五百元之愷他命等語,是否屬實,自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上開指證、陳述內容之真實性。雖檢察官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07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與內容如附表二編號2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以資擔保證人黃柏偉上開指證、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惟查:按所謂補強證據,係指指證者之陳述本身以外,其他足資證明其所指之犯罪事實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以通訊監察譯文作為施用毒品者指證販賣毒品者之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為例,必須其等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已足以辨明其等所交易之毒品種類、數量及價金者,始足與焉,否則對於語意隱晦不明或該語意可做不同含意解讀之對話,即令指證者證述該等對話之語意即係毒品交易,除非被指為販毒之被告坦認或依其他情形得以證實外,因仍屬指證者單方之陳述,而非別一證據,該譯文自不足作為指證者所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本件附表二編號2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證人黃柏偉所稱「你借我 500」及被告李冠毅所稱「晚一點,我晚一點就有錢」等語之語意,證人黃柏偉固證稱該語意係指伊向被告購買五百元之愷他命之意,惟被告李冠毅則供稱該語意係指證人黃柏偉向伊借款五百元之意,足見上開等語之語意確可做不同含意之解讀,衡情上開對話內容,依社會通念顯不足以辨明其等確係為毒品交易之行為至明。況證人黃柏偉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問:你跟被告有無借貸的關係?)答:有,我有一陣子有跟他借錢,那時候我沒有錢,跟他借的。數目大概五百元至一千元」、「(問:所以有電話聯絡,不一定就是要買愷他命?)答:對」等語(見原審卷第72頁反面至第73頁筆錄),益見被告辯稱附表二編號2號所示之對話,係黃柏偉向伊借五百元之對話等語,應非無據。此外證人藍竣斌於原審審理時亦證稱「(問:104年2月11日凌晨一時許,你有無陪同被告去○○○○○與黃柏偉碰面?)答:有」、「(問:你們有無拿了一包大約五百元的愷他命給黃柏偉?)答:沒有」等語(見原審卷第76頁反面及第77頁反面筆錄),堪認附表二編號2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顯不足資為證人黃柏偉陳述被告李冠毅確有於附表一編號2號所示之時地販賣愷他命予證人黃柏偉等內容係屬真實之補強證據,被告辯稱伊並未販賣愷他命予黃柏偉及附表二編號2號所示之對話,係黃柏偉向伊借五百元之對話等語,應堪採信,此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證人黃柏偉上開指證、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揆諸前開說明,自難僅憑證人黃柏偉之陳述即遽認被告李冠毅確有涉犯附表一編號2號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
4、又查:證人吳嘉輝於迭次訊問中雖供稱「我所施用之毒品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愷他命毒品咖啡包是向綽號『冠毅』之男子購得」、「(提示附表二編號3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問:這通是何人之通話?音檔與譯文內容是否相符?所談論內容為何?)答:是我與李冠毅的電話對話。音檔與譯文內容都相符。我打給李冠毅說二杯飲料是指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二包六百元、50元加1個0的薯條是指愷他命一小包五百元。這次有交易成功。是李冠毅本人與我面交的。交易時間是104年2月8日2時許,在台南市○○區○○路『○○KTV』大門前,我向李冠毅購買愷他命一小包五百元及愷他命毒品咖啡包二包六百元」(以上見偵 1卷第81頁至第83頁所附警詢筆錄)、「(問:你向何人購買愷他命、愷他命咖啡包?)答:綽號『冠毅』之人」、「(提示附表二編號3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問:何時、地購買毒品?)答:我是向『冠毅』拿五百元愷他命一包、六百元的愷他命咖啡包二包,我和他約在○○路的○○,錢有交給他,他有把毒品交給我」(以上見偵 1卷第97頁至第98頁所附偵訊筆錄)、「(問:你說在104年2月08日凌晨一時許,被告在臺南市○○區○○路○○KTV店前有賣你五百元的愷他命及六百元的咖啡包,是這樣子嗎?)答:是」、「(問:你當天拿到愷他命及咖啡包後,是否當天在KTV裡面就施用了?)答:我回到家才使用,在KTV裡面沒有使用」、「(問:當天六百元的咖啡包是幾包?)答:二包。當天在家就喝掉了」、「(問:你毒品交易的對象是否就是在庭的李冠毅?)答:是」(以上見原審卷第87頁及第89頁筆錄)等語。惟訊據被告李冠毅則堅決否認有何販賣愷他命予證人吳嘉輝之情事,辯稱:附表二編號3號所示之對話係伊與吳嘉輝之對話,但伊不知吳嘉輝所說「廠商進貨了嗎」、「我要一杯飲料然後50元的薯條」,是何意思,另「50元加1個0」這句話,伊當下沒有聽到,伊也不知是何意,另「飲料要二杯外帶」,因伊當時騎機車,沒有聽清楚,且伊因當時人在附近趕著要過去,所以說「好」,先敷衍他,伊與吳嘉輝見面後才知道吳嘉輝叫伊幫他買毒品,但伊並未販賣或交付愷他命給吳嘉輝等語,是證人吳嘉輝供稱伊確有於附表二編號3號所示之時間,以行動電話與被告聯絡後,向被告購買五百元之愷他命一包及六百元之摻有愷他命成分之咖啡包二包等語,是否屬實,自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上開指證、陳述內容之真實性。雖檢察官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07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與內容如附表二編號3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以資擔保證人吳嘉輝上開指證、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惟查:附表二編號3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證人吳嘉輝所稱「我要一杯飲料,然後50塊的薯條」、「飲料要兩杯,外帶」等語之語意,證人吳嘉輝固證稱該語意係指伊要向被告購買愷他命及含愷他命成分之咖啡包之意等語,然該語意亦可直接解釋為證人吳嘉輝的確需要飲料及薯條,而非需要毒品愷他命之意,足見上開等語之語意,確可做不同含意之解讀,衡情依社會通念自不足以辨明該語意確係指毒品交易之情形至明。至於譯文中證人吳嘉輝所稱「廠商、廠商進貨了嗎」、「50塊加1個0嘛」等語之語意,雖證人吳嘉輝證稱係指愷他命之意等語,惟上開等語之語意因屬隱晦不明,更可因人而異因而做出各種不同含意之解讀,衡情依社會通念亦顯難認足以辨明上開等語之語意確係指毒品交易,或係指毒品交易之種類、金額或數量等情,且依附表二編號3號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被告對證人吳嘉輝所稱上開等語,均未作何回應,而僅稱「你要什麼」、「你現在在哪裡啊」等語,另其等通話期間確有音響碰碰之聲音混雜其間乙節,亦經本院當庭勘驗系爭監聽錄音光碟查明屬實,堪認被告供稱伊當時騎機車,伊聽不太清楚吳嘉輝所說的話及伊係見到吳嘉輝之後才知道吳嘉輝要買愷他命等語,應非無據,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知悉附表二編號3號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證人吳嘉輝之對話係要向其購買愷他命或含愷他命成分之咖啡包之用意,自難僅憑證人吳嘉輝證述附表二編號3號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對話,其語意係指愷他命毒品之交易,即遽認該通訊監察譯文係證人吳嘉輝陳述以外之別一證據,而足以資為擔保證人吳嘉輝陳述內容係屬真實之補強證據,是被告辯稱伊並未於附表一編號3號所示之時地販賣愷他命或含有愷他命成分之咖啡包予證人吳嘉輝等語,應堪採信,此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證人吳嘉輝上開指證、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揆諸前開說明,自難僅憑證人吳嘉輝之陳述即遽認被告李冠毅確有涉犯附表一編號3號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
5、復查:證人王泰安於迭次訊問中雖供稱「我所施用之毒品愷他命係向李冠毅買的。我都是以我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他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向他買毒品」、「(問:你與李冠毅以電話聯絡購買愷他命毒品,通話中有何術語?)答:沒有術語,我們都是電話聯絡後,其他的見面時再講,因為我們怕電話遭到警察監聽,所以我們都只相約見面,這樣他就知道我要向他買愷他命毒品了」、「(問:附表二編號4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你與李冠毅的通話嗎?)答:是我要向他購買愷他命毒品。我們通話後,時間是104年2月18日凌晨一時許,在○○醫院急診室出口的統一超商前,我向他買新台幣五百元的愷他命,當時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毒品」、「(問:附表二編號5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你與李冠毅的通話嗎?)答:是的。是我要向他購買愷他命毒品。我們通話後,時間是104年2月21日22時10分許,在台南市○區○○路『○○○咖啡店』前,我向他買新台幣五百元的愷他命毒品,當時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毒品」、「(問:附表二編號6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是你與李冠毅的通話嗎?)答:是的。是我要向他購買愷他命毒品。我們通話後,時間是104年3月02日12時45分許,在台南市○區○○路○段○○中學旁的巷子裡,我向他買新台幣五百元的愷他命毒品,當時是一手交錢一手交毒品」、「(問:譯文中『幫我買一杯紅茶』意指為何?)答:當時我不方便出門,我請他順便幫我買一杯紅茶」(以上見偵 1卷第102頁至第112頁所附警詢筆錄)、「(問:你向何人購買愷他命?)答:李冠毅」、「(提示附表二編號4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問:何時、地購買毒品?)答:這一次我向李冠毅拿五百元的愷他命,譯文中『藍柏榕』指的是我們共同的朋友,可是他沒在賣愷他命。這次我們約在○○醫院急診室外○○路上的7-11。譯文中『盒子』指的是K盤。我有給他錢,我也有拿到愷他命」、「(提示附表二編號5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問:何時、地購買毒品?)答:我們約在○○路的『○○○』咖啡廳,我向他拿五百元愷他命,沒欠他錢」、「(提示附表二編號6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問:何時、地購買毒品?)答:我向他拿五百元愷他命,約在○○中學旁的巷子,錢有交給他」(以上見偵1卷第140頁至第 141頁所附偵訊筆錄)、「(問:你跟被告有很多次的通聯,但是你在警察局及檢察官那邊指證104年2月18日、104年02月21日、104年3月2日分別在臺南市○○區○○路某處統一超商前、臺南市○區○○路○○○號○○○烘焙店前、臺南市○○中學旁巷子內,被告有各賣給你五百元的K他命?)答:是」、「(問:02月18日那天並不是你要跟他借五百元拿去吃宵夜的嗎?)答:不是」、「(問:你的意思是你有跟被告拿過這三次K他命?)答:是」、「(問:3月2日12時許在臺南市○○中學旁的巷子內,你說被告有賣你K他命?)答:是」、「(問:你有無印象那天被告是拿飲料過去給你?)答:有。我在飲料的袋子裡面拿到K他命的。數量差不多是五百元的量」、「(問:那天在電話中你有無跟被告說要買K他命?)答:我是跟他說我要喝飲料,叫他幫我送紅茶」、「(問:你都沒有跟被告講要買K他命?)答:應該是沒有,沒有在電話裡面講。結果拿到飲料的時候,裡面就有五百元的K他命」、「(問:在通話譯文中,你有跟李冠毅說借五百元,這是什麼意思?)答:借錢」、「(問:3月2日這次你是否有跟被告買五百元的愷他命?)答:我有拿到愷他命,但我沒有拿錢給他,事後他也沒有跟我要。但我有給他飲料錢,我向他借的五百元也沒有拿到」(以上見原審卷第90頁至第95頁筆錄)等語。惟訊據被告李冠毅則堅決否認有何販賣愷他命予證人王泰安之情事,辯稱:附表二編號4號所示之對話,係王泰安向伊借一千元之對話,伊並未拿愷他命給王泰安,另附表二編號5號所示之對話,亦係王泰安向伊借錢之對話,該次伊借王泰安一千元,另附表二編號6號所示之對話,亦係王泰安向伊借錢之對話,伊未曾販賣愷他命給王泰安等語,是證人王泰安供稱伊確有於附表二編號4號至6號所示之時間,以行動電話與被告聯絡後,分別向被告購買五百元之愷他命等語,是否屬實,自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上開指證、陳述內容之真實性。雖檢察官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年度聲監字第107號通訊監察書、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續字第 248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及內容如附表二編號4號至6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以資擔保證人王泰安上開指證、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惟查:附表二編號4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證人王泰安所稱「沒有要用借的」、「借1000哦」及被告李冠毅所稱「你還要借 500哦」、「要不要啦,要就用借的」,另附表二編號5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證人王泰安所稱「借錢啊」,另附表二編號6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證人王泰安所稱「阿可以借錢嗎」、「借 500好了」、「現在要借」、「順便幫我買一杯紅茶好了」及被告李冠毅所稱「現在要借嗎」等語之語意,經核固可資為一般毒品交易所使用之暗語,然上開等語亦可直接認為證人王泰安的確係向被告借錢及請被告幫忙買一杯紅茶,而非向被告購買毒品愷他命之意,足見上開等語之語意,確可做不同含意之解讀,衡情依社會通念自不足以辨明上開等語之語意確係指毒品交易之情形至明,況證人王泰安於迭次訊問中亦供稱「(問:你們兩人平常有無什麼借貸關係?)答:有,我有跟被告借過錢。大概借五百元至一千元」、「(問:你們在電話中有講到五百元或一千元,是真的借錢,還是什麼暗語?)答:是真的借錢,不是買毒品的暗語」、「(問:你與李冠毅以電話聯絡購買愷他命毒品,通話中有何術語?)答:沒有術語,我們都是電話聯絡後,其他的見面時再講,因為我們怕電話遭到警察監聽,所以我們都只相約見面,這樣他就知道我要向他買愷他命毒品了」、「(問:譯文中『幫我買一杯紅茶』意指為何?)答:當時我不方便出門,我請他順便幫我買一杯紅茶」等語明確(見偵1卷第106頁、第 111頁及原審卷第89頁至第90頁等筆錄),足見上開等語應非毒品交易之用語或暗語之事實,應堪認定。另附表二編號4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其中證人王泰安所稱「盒子」係指施用愷他命所使用之K盤乙節,亦據被告李冠毅及證人王泰安供述明確(見偵1卷第141頁及本院卷第99頁等筆錄),衡情該用語亦非毒品交易之用語或暗語之事實,亦堪認定。雖證人王泰安另供稱「我們都是電話聯絡後,其他的見面時再講,因為我們怕電話遭到警察監聽,所以我們都只相約見面,這樣他就知道我要向他買愷他命毒品了」等語,惟為被告李冠毅所否認,此外並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李冠毅與證人王泰安間確曾約定雙方如以電話相約見面即表示證人王泰安欲向被告李冠毅購買愷他命之情形,自難僅憑證人王泰安上開供述,即認定被告李冠毅於附表二編號4號至6號所示之時間以行動電話與證人王泰安相約見面,係表示被告李冠毅販賣愷他命予證人王泰安之意,足證附表二編號4號至6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應不足資為證人王泰安陳述被告李冠毅確有於附表一編號4號至6號所示之時地販賣愷他命予證人王泰安等內容係屬真實之補強證據,被告辯稱伊並未販賣愷他命予王泰安及附表二編號4號至6號所示之對話,係王泰安向伊借錢之對話等語,應堪採信,此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證人王泰安上開指證、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揆諸前開說明,自難僅憑證人王泰安之陳述即遽認被告李冠毅確有涉犯附表一編號4號至6號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
6、末查:證人曾義翔於迭次訊問中雖供稱「(問:李冠毅是否賣愷他命給你?)答:有」、「(提示附表二編號7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問:何時、地購買毒品?)答:我們約在○○路的85度C外面,我向他拿五百元的愷他命,因為我身上沒帶錢,所以他來剪頭髮我就沒向他收錢,剪頭髮一次三百元,我是美髮師」、「(提示附表二編號8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問:何時、地購買毒品?)答:我在臺南市○○路○○中學對面的○○○隔壁的網咖,向他拿五百元的愷他命,我也沒錢,他到我家裡剪頭髮抵來償還」(以上見偵1卷第172頁所附偵訊筆錄)、「偵查筆錄是我自己回答的,沒有人逼迫,也非有人講給我聽我再照者講,筆錄內容沒錯」、「85度C店前那次,李冠毅有拿五百元K他命給我,當天我有幫他剪頭髮來抵K他命,幫他剪一次算是抵三百元,還欠二百元」、「02月17日在○○中學對面○○○的隔壁網咖,李冠毅有拿五百元的K他命給我」、「02月17日這次,我還沒幫被告剪頭髮抵掉這五百元」、「剪頭髮的錢是來抵欠被告K他命的錢」(以上見原審卷第100頁至第102頁筆錄)等語,惟其於警詢中則供稱「(問:你所施用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是向何人所購買?)答:我是向一位叫『文鴻』的男子所購買」、「(問:你是否曾向李冠毅購買毒品?請詳敘?)答:我沒有」、「(問:你是否曾以你所使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撥打李冠毅所持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向其購買毒品?)答:不曾」、「(警方現當場提示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於104年2月8日至104年03月12日間與你所使用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訊監察譯文供你當場確認,問:該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是否為你本人與李冠毅之通訊內容?)答:是的。該譯文內容不是交易毒品」、「(警方提示附表二編號7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供你確認,問:所談論內容為何?)答:那時候我在85度C跟我們團購的經理在了解有關團購的東西,裡面也有關於到冠毅的團購獎金,因為當天我有經過冠毅工作的飲料店,我有跟他說要跟經理出來聊團購的事(獎金分配)所以他才會打給我,我就跟他說我人在○○路上」、「(警方提示附表二編號7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供你確認,問:所談論內容為何?)答:因為前幾天李冠毅有跟我說他要剪頭髮,那天我就打給他說,我人現在網咖那,他也說他在網咖附近所以我們就約在網咖見面,因為我們認識很久了彼此了解對方在說啥」等語(見偵 1卷第148頁至第153頁所附警詢筆錄),嗣於原審審理之初亦供稱「(問:02月15日這通譯文裡面,這些內容有無說到要跟被告拿K他命、買K他命或吃K他命的內容?)答:沒有,單純約碰面。也沒有講到要拿K他命、吃K他命或買K他命的內容,單純的要找他」、「(問:02月17日這通裡面的內容是在講什麼?)答:我找他。裡面沒有講到要拿K他命、吃K他命或買K他命的內容,單純的要找他」等語(見原審卷第98頁筆錄),足見證人曾義翔上開指稱其確有於附表一編號7號及8號所示之時地向被告李冠毅購買愷他命等語,是否屬實,已難謂無疑。另縱認證人曾義翔上開指稱其確有於附表一編號7號及8號所示之時地向被告李冠毅購買愷他命等語,較為可採,惟訊據被告李冠毅則堅決否認有何販賣愷他命予證人曾義翔之情事,辯稱:伊與曾義翔於附表二編號7號所示之時間相約見面,係要討論團購的事情,而非販賣毒品,另伊與曾義翔於附表二編號8號所示之時間相約見面,則係純聊天,亦非販賣毒品等語,是證人曾義翔供稱伊確有於附表二編號7號及8號所示之時間,以行動電話與被告聯絡後,以替被告理髮之方式向被告購買愷他命等語,是否屬實,自仍應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擔保其上開指證、陳述內容之真實性。雖檢察官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監字第107號通訊監察書、電話附表及內容如附表二編號7號及8號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等證據以資擔保證人曾義翔上開指證、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惟查:觀諸附表二編號7號及8號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被告與證人曾義翔雙方聯絡交談之內容均僅止於互相詢問對方在何處、做何事及相約見面等一般閒聊之範疇而已,其間並無雙方談論交易何種毒品,或毒品交易之數量或金額各若干等有關毒品交易之內容或有何一般毒品交易所使用之暗語,足見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應不足資為證人曾義翔陳述被告李冠毅確有於附表一編號7號及8號所示之時地販賣愷他命予證人曾義翔等內容係屬真實之補強證據至明,是被告辯稱伊並未販賣愷他命予曾義翔等語,應堪採信,此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證人曾義翔上開指證、陳述內容之真實性,揆諸前開說明,自難僅憑證人曾義翔之陳述即遽認被告李冠毅確有涉犯附表一編號7號及8號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
7、雖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對被告李冠毅實施測謊鑑定結果,認「受測人李冠毅於測前會談否認販賣K他命(台南地院104年度訴字第199號犯罪事實一所載案件),經測試結果,呈不實反應」等語乙節,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刑鑑字第1050500919號鑑定書及檢送之測謊鑑定資料表、測謊鑑定說明書、測謊圖譜分析量化表、測謊儀器測試具結書與測謊鑑定人資歷表各一紙在卷可稽(附於本院卷第365頁至第371頁),惟本院審酌測謊中之生理反應不一定全然來自說謊,受測者於施測時之緊張情緒、疾病、激憤、冷靜之自我抑制,甚或為受測以外之其他事件所影響,皆有可能引起相同或類似之生理反應,故是否說謊與生理反應之變化間,有無必然之因果關係,本有可疑,尤以本件被告李冠毅被訴如附表一編號1號所示之犯行,經調查後顯與事實不符,已如前述,乃測謊結果,仍連同該部分在內一併認被告否認販賣K他命呈不實反應,堪認該測謊之結果,未必能完全反應真實,依有利被告認定之原則,爰未採用上開測謊之鑑定結果,併予敘明。
8、按單一之供述證據,無論係被告之自白,或被告以外之人之陳述,均不宜逕行形成心證,必須賴有其他之證據資料予以補強,以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實性,俾貫徹刑事訴訟無罪推定及嚴格證明之基本原則,是施用毒品者所為之自某人處取得毒品之陳述,自須有補強證據,始能資為論罪之依據。而所謂補強證據,係指施用毒品者之指證外,其他足以證明其關於受讓毒品之供述具真實性之別一證據而言,亦即必須與施用毒品者之供述具有相當程度之關聯性,足使一般人對其供述無合理之懷疑存在,而得確信其為真實者,始足當之。本件證人即施毒者江宗穎、黃柏偉、吳嘉輝、王泰安、曾義翔等人,依前所述,雖曾分別供稱向被告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語,惟依前所述,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擔保其等指證、陳述內容之真實性,則揆諸前開說明,自難僅憑其等之單一陳述即遽認被告確有涉犯附表一編號1號至8號所示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行。
五、是綜上所述,本件公訴意旨據以起訴之證據仍有瑕疵及疑義,被告李冠毅辯稱伊並未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證人江宗穎、黃柏偉、吳嘉輝、王泰安及曾義翔等語,應堪採信,此外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李冠毅確有此部分犯行,是被告李冠毅被訴此部分犯行,尚屬不能證明。原審疏未詳查因而予以論罪科刑,容有未洽,是被告李冠毅上訴意旨否認有此部分犯行,因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予以撤銷,並另為無罪之諭知。
六、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併辦案件即該署一0四年度偵字第九0四七號案件,因與本件起訴案件係屬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榮堂到庭執行職務。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時間 │地點 │買受│價金(新│通話時間 │ │號│ │ │人 │臺幣) │ │ ├─┼────┼─────┼──┼────┼─────┤ │1│104年3月│臺南市○○│江宗│1000元 │104年3月10│ │ │10日12時│區○○路 0│穎 │ │日12時32分│ │ │57分後某│段 000號附│ │ │、42分、57│ │ │時 │近 │ │ │分 │ ├─┼────┼─────┼──┼────┼─────┤ │2│104年2月│臺南市○○│黃柏│500 元(│104年2月11│ │ │11日 1時│○路○○○│偉 │賒欠) │日12時50分│ │ │51分後某│舞廳 │ │ │、1 時51分│ │ │時 │ │ │ │ │ ├─┼────┼─────┼──┼────┼─────┤ │3│104年2月│臺南市○○│吳嘉│1100元(│104年2月 8│ │ │8日1時50│區○○路○│輝 │500 元愷│日1 時46分│ │ │分後某時│○KTV店 │ │他命、60│、50分 │ │ │ │ │ │0 元摻有│ │ │ │ │ │ │愷他命之│ │ │ │ │ │ │咖啡包)│ │ ├─┼────┼─────┼──┼────┼─────┤ │4│104年2月│臺南市○○│王泰│500元 │104年2月18│ │ │18日 0時│區○○路某│安 │ │日 0時11分│ │ │18分後某│處統一超商│ │ │、18分 │ │ │時 │前 │ │ │ │ ├─┼────┼─────┼──┼────┼─────┤ │5│104年2月│臺南市○區│王泰│500元 │104年2月21│ │ │21日22時│○○路 000│安 │ │日21時49分│ │ │1 分後某│號○○○烘│ │ │、22時 1分│ │ │時 │培店前 │ │ │ │ ├─┼────┼─────┼──┼────┼─────┤ │6│104年3月│臺南市○○│王泰│500元 │104年3月 2│ │ │2 日12時│中學旁巷子│安 │ │日12時21分│ │ │42分後某│內 │ │ │、42分 │ │ │時 │ │ │ │ │ ├─┼────┼─────┼──┼────┼─────┤ │7│104年2月│臺南市○區│曾義│500 元(│104年2月15│ │ │15日23時│○○路某85│翔 │賒欠,約│日23時 9分│ │ │9 分後某│度C店前 │ │定由曾義│ │ │ │時 │ │ │翔日後以│ │ │ │ │ │ │理髮勞務│ │ │ │ │ │ │給付抵償│ │ │ │ │ │ │) │ │ ├─┼────┼─────┼──┼────┼─────┤ │8│104年2月│臺南市○○│曾義│500 元(│104年2月17│ │ │17日23時│中學附近某│翔 │賒欠,約│日23時52分│ │ │52分後某│網咖 │ │定由曾義│ │ │ │時 │ │ │翔以理髮│ │ │ │ │ │ │勞務給付│ │ │ │ │ │ │抵償) │ │ └─┴────┴─────┴──┴────┴─────┘ 附表二:通訊監察譯文 ┌─┬─────┬─────┬──┬─────┬──────────────┐ │編│時 間│監察對象 │方向│通話對象 │通 訊 內 容 │ │號│ │ │ │ │ │ ├─┼─────┼─────┼──┼─────┼──────────────┤ │1│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4.3.10 │A:李冠毅 │ │小新(音譯)│B:喂,我小新(音譯)的哥 │ │ │上午 │ │ │哥哥 │A:嘿 │ │ │12:32:39 │ │ │ │B:你知道嗎,小新(音譯)你知 │ │ │ │ │ │ │ 道嗎 │ │ │ │ │ │ │A:嘿嘿嘿 │ │ │ │ │ │ │B:你知道我家嗎,你上次有來2│ │ │ │ │ │ │ -3次過嗎 │ │ │ │ │ │ │A:你說那個我陪柏榕去的那裏 │ │ │ │ │ │ │ 哦 │ │ │ │ │ │ │B:甚麼 │ │ │ │ │ │ │A:你說我陪柏榕去的那裏 │ │ │ │ │ │ │B:對對對對對就是岸邊 │ │ │ │ │ │ │A:我知道了,這樣我知道了 │ │ │ │ │ │ │B:okok你多久到,因為我在外 │ │ │ │ │ │ │ 面,他直接叫我打給你就好 │ │ │ │ │ │ │A:多久到哦,我差不多,10分 │ │ │ │ │ │ │ 至15分 │ │ │ │ │ │ │B:好ok好,慢慢騎就好不用飆 │ │ │ │ │ │ │ 車 │ │ │ │ │ │ │A:好好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嘿你知道路嗎 │ │ │104.3.10 │A:李冠毅 │ │小新(音譯)│A:我知道我知道 │ │ │上午 │ │ │哥哥 │B:哦你知道哦,不然我弟跟我 │ │ │12:42:37 │ │ │ │ 說你不知道 │ │ │ │ │ │ │A:沒有… │ │ │ │ │ │ │B:你知道嗎 │ │ │ │ │ │ │A:我上次有跟柏榕去過 │ │ │ │ │ │ │B:我忘記了,我要看你的人, │ │ │ │ │ │ │ 我也不知道你是誰,我要看 │ │ │ │ │ │ │ 你的人才知道你是誰 │ │ │ │ │ │ │A:就開1台8代的 │ │ │ │ │ │ │B:蛤 │ │ │ │ │ │ │A:就到那附近再打給你 │ │ │ │ │ │ │B:對對反正就是○○○過來, │ │ │ │ │ │ │ 一直過來左手邊有間茶魔, │ │ │ │ │ │ │ 左手邊有間茶魔你右轉就對 │ │ │ │ │ │ │ 啦,不是那個哦,是茶魔對 │ │ │ │ │ │ │ 面這條巷子進來哦 │ │ │ │ │ │ │A:茶魔對面的巷子 │ │ │ │ │ │ │B:嘿對對對,○○○你知道嗎 │ │ │ │ │ │ │A:嘿我知道 │ │ │ │ │ │ │B:嘿對,你○○○是不是再直 │ │ │ │ │ │ │ 走,你直走看你的左手邊, │ │ │ │ │ │ │ 差不多過200公尺看左手邊有│ │ │ │ │ │ │ 1間茶魔 │ │ │ │ │ │ │A:嘿 │ │ │ │ │ │ │B:你茶魔的....那邊有個橋, │ │ │ │ │ │ │ 不要過橋就馬上右轉,茶魔 │ │ │ │ │ │ │ 對面那條路右轉,不是那一 │ │ │ │ │ │ │ 條… │ │ │ │ │ │ │A:哦好 │ │ │ │ │ │ │B:好 │ │ │ │ │ │ │A:好拜拜 │ │ ├─────┼─────┼──┼─────┼──────────────┤ │ │(3)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 │ │104.3.10 │李冠毅 │ │小新(音譯)│A:嘿你說 │ │ │上午 │ │ │哥哥 │B:嘿,我跟你說有沒有看到○ │ │ │12:57:30 │ │ │ │ ○○ │ │ │ │ │ │ │A:○○○沒有,我現在在 │ │ │ │ │ │ │B:蛤 │ │ │ │ │ │ │A:到○○區這裡 │ │ │ │ │ │ │B:○○區,○○區的那裏 │ │ │ │ │ │ │A:我看到你說的那間茶魔,看 │ │ │ │ │ │ │ 到茶魔右轉走橋邊 │ │ │ │ │ │ │B:我跟你說你現在在茶魔那邊 │ │ │ │ │ │ │ 等我就好了 │ │ │ │ │ │ │A:好好好 │ │ │ │ │ │ │B:我現在在這裡買東西 │ │ │ │ │ │ │A:好 │ ├─┼─────┼─────┼──┼─────┼──────────────┤ │2│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4.2.11 │A:李冠毅 │ │B:黃柏偉 │B:你在哪裡?喂。 │ │ │00:50:12 │ │ │ │A:嘿。 │ │ │ │ │ │ │B:你在哪裡? │ │ │ │ │ │ │A:我,要去鹽程耶。 │ │ │ │ │ │ │B:你借我500。 │ │ │ │ │ │ │A:蛤。 │ │ │ │ │ │ │B:你借我500塊。 │ │ │ │ │ │ │A:要晚一點,我晚一點就有錢 │ │ │ │ │ │ │ 了。 │ │ │ │ │ │ │B:你怎麼每次都這樣啊。 │ │ │ │ │ │ │A:啊雞掰,人家就不要拿錢給 │ │ │ │ │ │ │ 我啊。 │ │ │ │ │ │ │B:什麼時候啊。 │ │ │ │ │ │ │A:其他人。 │ │ │ │ │ │ │B:蛤。 │ │ │ │ │ │ │A:其他人就不拿錢給我。 │ │ │ │ │ │ │B:那他什麼時候才會拿給你。 │ │ │ │ │ │ │A:嘿阿,我現在有錢要先,先 │ │ │ │ │ │ │ 還給我老闆阿,還我老闆。 │ │ │ │ │ │ │B:阿你大概要多久。 │ │ │ │ │ │ │A:我盡量趕好不好。 │ │ │ │ │ │ │B:好啊,你好的時候你來,你 │ │ │ │ │ │ │ 來台大找我。 │ │ │ │ │ │ │A:好好好 │ │ │ │ │ │ │B:好,拜拜。 │ │ │ │ │ │ │ │ │ │ │ │ │ │★背景聲音吵雜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4.2.11 │A:李冠毅 │ │B:黃柏偉 │B:喂。 │ │ │01:51:09 │ │ │ │A:你現在在哪裡。 │ │ │ │ │ │ │B:蛤。 │ │ │ │ │ │ │A:你現在在哪裡。 │ │ │ │ │ │ │B:台大。 │ │ │ │ │ │ │A:好,我等一下就過去了。 │ │ │ │ │ │ │B:好。 │ │ │ │ │ │ │A:我先去海派一下呴。 │ │ │ │ │ │ │B:好。 │ │ │ │ │ │ │A:好,拜拜。 │ │ │ │ │ │ │B:拜拜。 │ │ │ │ │ │ │ │ │ │ │ │ │ │★背景聲音沒有吵雜 │ ├─┼─────┼─────┼──┼─────┼──────────────┤ │3│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 │ │104.2.8 │A:李冠毅 │ │B:吳嘉輝 │A:嘿。 │ │ │01:46:16 │ │ │ │B:那個,廠商、廠商進貨了嗎 │ │ │ │ │ │ │ ? │ │ │ │ │ │ │A:你,你要什麼啊。 │ │ │ │ │ │ │B:ㄟ,那個,我要一杯飲料, │ │ │ │ │ │ │ 然後50塊的薯條。 │ │ │ │ │ │ │A:50塊。 │ │ │ │ │ │ │B:對啊。 │ │ │ │ │ │ │A:嗯,你現在在哪裡? │ │ │ │ │ │ │B:50塊,50塊加一個0嘛,對不│ │ │ │ │ │ │ 對,嘿阿。 │ │ │ │ │ │ │A:你現在在哪裡啊。 │ │ │ │ │ │ │B:我在○○捏。 │ │ │ │ │ │ │A:○○,好,拜拜,馬上到, │ │ │ │ │ │ │ 下來。 │ │ │ │ │ │ │B:好,OK。 │ │ │ │ │ │ │ │ │ │ │ │ │ │★背景有音響,碰碰的聲音。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喂。 │ │ │104.2.8 │A:李冠毅 │ │B:吳嘉輝 │A:嘿。 │ │ │01:50:25 │ │ │ │B:你要到了嗎? │ │ │ │ │ │ │A:我在附近了,快到了,快到 │ │ │ │ │ │ │ 了。 │ │ │ │ │ │ │B:好、好,OK,阿那個我。 │ │ │ │ │ │ │A:蛤。 │ │ │ │ │ │ │B:我飲料、飲料要兩杯,外帶 │ │ │ │ │ │ │ 喔。 │ │ │ │ │ │ │A:好。 │ │ │ │ │ │ │B:OK。 │ ├─┼─────┼─────┼──┼─────┼──────────────┤ │4│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怎樣。 │ │ │104.2.18 │A:李冠毅 │ │B:王泰安 │B:在哪裡? │ │ │00:11:18 │ │ │ │A:準備回家。 │ │ │ │ │ │ │B:蛤。 │ │ │ │ │ │ │A:要回家。 │ │ │ │ │ │ │B:要回家。 │ │ │ │ │ │ │A:對啊,怎樣。 │ │ │ │ │ │ │B:阿他人呢? │ │ │ │ │ │ │A:誰阿。 │ │ │ │ │ │ │B:伯(音譯)先生啊。 │ │ │ │ │ │ │A:蛤。 │ │ │ │ │ │ │B:你等一下、你等一下。 │ │ │ │ │ │ │A:要不然哪一個? │ │ │ │ │ │ │B:你確定你是李冠毅? │ │ │ │ │ │ │A:對啊,怎樣。 │ │ │ │ │ │ │B:我要找他阿。 │ │ │ │ │ │ │A:我是,靠腰喔。 │ │ │ │ │ │ │B:我說我要找王柏榕(音譯) │ │ │ │ │ │ │A:哦你要找柏榕,找他做甚麼 │ │ │ │ │ │ │ 。 │ │ │ │ │ │ │B:你覺得呢? │ │ │ │ │ │ │A:我這裡有啊。 │ │ │ │ │ │ │B:有哦,你過來找我啊。 │ │ │ │ │ │ │A:你還要借500哦。 │ │ │ │ │ │ │B:沒有要用借的。 │ │ │ │ │ │ │A:沒有辦法,我現在沒有錢。 │ │ │ │ │ │ │B:不然你跟恁北說你有。 │ │ │ │ │ │ │A:要不要啦,要就用借的。 │ │ │ │ │ │ │B:好好好來來來借1000哦。 │ │ │ │ │ │ │A:好啊,你現在在哪裡。 │ │ │ │ │ │ │B:啊你過去,那個哪裡,成功 │ │ │ │ │ │ │ 路好了。 │ │ │ │ │ │ │A:你在醫院。 │ │ │ │ │ │ │B:一樣,對對。 │ │ │ │ │ │ │A:好啦等我一下。 │ │ │ │ │ │ │B:你要快一點喔。 │ │ │ │ │ │ │A:好。 │ │ │ │ │ │ │B:不然就是你到要等我一下。 │ │ │ │ │ │ │A:好啦。 │ │ │ │ │ │ │B:好。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喂。 │ │ │104.2.18 │A:李冠毅 │ │B:王泰安 │B:喂,我到了。 │ │ │00:18:17 │ │ │ │A:我在路上了,馬上到。 │ │ │ │ │ │ │B:ㄟ,你那裡有盒子嗎? │ │ │ │ │ │ │A:蛤 │ │ │ │ │ │ │B:你那裡有盒子嗎?我等下要 │ │ │ │ │ │ │ 裝東西。 │ │ │ │ │ │ │A:沒有耶。 │ │ │ │ │ │ │B:都沒盒子喔,要不然你路上 │ │ │ │ │ │ │ 幫我買一下,我拿錢給你。 │ │ │ │ │ │ │A:你娘,我沒辦法啦,我現在 │ │ │ │ │ │ │ 趕時間。 │ │ │ │ │ │ │B:好好好,你趕快、快一點。 │ ├─┼─────┼─────┼──┼─────┼──────────────┤ │5│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好。 │ │ │104.2.21 │A:李冠毅 │ │B:王泰安 │B:在那裡。 │ │ │21:49:18 │ │ │ │A:在柏榕(音譯)家。 │ │ │ │ │ │ │B:蛤。 │ │ │ │ │ │ │A:蛤。 │ │ │ │ │ │ │B:柏榕(音譯)家在那裡。 │ │ │ │ │ │ │A:後甲園環阿。 │ │ │ │ │ │ │B:蛤。 │ │ │ │ │ │ │A:後甲圓環。 │ │ │ │ │ │ │B:雞歪這麼遠。 │ │ │ │ │ │ │A:怎樣? │ │ │ │ │ │ │B:你過來○○路的寶雅找我。 │ │ │ │ │ │ │A:靠北,也在這裡,要怎樣。 │ │ │ │ │ │ │B:借錢阿。 │ │ │ │ │ │ │A:好啦、好啦,等一下。 │ │ │ │ │ │ │B:好。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A:你好。 │ │ │104.2.21 │A:李冠毅 │ │B:王泰安 │B:喂,你知道○○○嗎。 │ │ │22:01:21 │ │ │ │A:嘿怎樣。 │ │ │ │ │ │ │B:你開車還是騎機車。 │ │ │ │ │ │ │A:開車,在塞車,所以比較慢 │ │ │ │ │ │ │ 。 │ │ │ │ │ │ │B:你到○○○,你○○○那一 │ │ │ │ │ │ │ 條轉彎進來,○○○旁邊不 │ │ │ │ │ │ │ 是有一條巷子嗎。 │ │ │ │ │ │ │A:嘿。 │ │ │ │ │ │ │B:你到巷子口,停在那裡打給 │ │ │ │ │ │ │ 我,我過去。 │ │ │ │ │ │ │A:我要到了,你可以下來,可 │ │ │ │ │ │ │ 以出來了。 │ │ │ │ │ │ │B:好好。 │ ├─┼─────┼─────┼──┼─────┼──────────────┤ │6│⑴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 │ │104.3.2 │A:李冠毅 │ │B:王泰安 │A:嘿。 │ │ │12:21:34 │ │ │ │B:在哪裡? │ │ │ │ │ │ │A:在家。 │ │ │ │ │ │ │B:你沒有上班? │ │ │ │ │ │ │A:今天放假。 │ │ │ │ │ │ │B:嗯? │ │ │ │ │ │ │A:放假。 │ │ │ │ │ │ │B:阿可以借錢嗎? │ │ │ │ │ │ │A:再借,好啊。 │ │ │ │ │ │ │B:ㄟ,借500好了。 │ │ │ │ │ │ │A:好,現在要借嗎? │ │ │ │ │ │ │B:現在要借。 │ │ │ │ │ │ │A:幹...好 │ │ │ │ │ │ │B:現在 │ │ │ │ │ │ │A:好啦 │ │ │ │ │ │ │B:我在後門等你,你要到時你 │ │ │ │ │ │ │ 打電話給我,你順便幫我買 │ │ │ │ │ │ │ 1杯紅茶好了 │ │ │ │ │ │ │A:好 │ │ │ │ │ │ │B:好好好 │ │ ├─────┼─────┼──┼─────┼──────────────┤ │ │⑵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你到了嗎? │ │ │104.3.2 │A:李冠毅 │ │B:王泰安 │A:不然勒。 │ │ │12:42:01 │ │ │ │B:好好。 │ ├─┼─────┼─────┼──┼─────┼──────────────┤ │7│104.2.15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冠毅。 │ │ │23:09:19 │A:李冠毅 │ │B:曾義翔 │A:你在那裡。 │ │ │ │ │ │ │B:你在那裡。 │ │ │ │ │ │ │A:我在○區,後甲(音譯)。 │ │ │ │ │ │ │B:做甚麼。 │ │ │ │ │ │ │A:經過。 │ │ │ │ │ │ │B:蛤。 │ │ │ │ │ │ │A:經過,你在那裡。 │ │ │ │ │ │ │B:你說我在那裏哦。 │ │ │ │ │ │ │A:對。 │ │ │ │ │ │ │B:我在那個○○路的85度C。 │ │ │ │ │ │ │A:○○路85在那裡,我知道我 │ │ │ │ │ │ │ 現在過去,拜拜。 │ │ │ │ │ │ │B:好拜拜。 │ ├─┼─────┼─────┼──┼─────┼──────────────┤ │8│104.2.17 │0000000000│ ← │0000000000│B:喂。 │ │ │23:52:35 │A:李冠毅 │ │B:曾義翔 │A:嘿。 │ │ │ │ │ │ │B:大哥。 │ │ │ │ │ │ │A:嘿。 │ │ │ │ │ │ │B:我在網咖。 │ │ │ │ │ │ │A:你也在網咖。 │ │ │ │ │ │ │B:蛤。 │ │ │ │ │ │ │A:你也在網咖啊。 │ │ │ │ │ │ │B:嘿阿。 │ │ │ │ │ │ │A:安捏。(台語音譯) │ │ │ │ │ │ │B:好ok。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