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28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抗字第85號

更定其刑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蔡崇義吳勇輝楊清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85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王聖堯

上列抗告人因更定其刑案件,不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1 月27日裁定(104 年度聲字第8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按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刑法第48條定有明文。受刑人王聖堯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20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已於民國104 年1 月26日執行完畢,自不得再裁定更定其刑,爰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王聖堯因於102 年3 月15日犯傷害罪,經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於同年7 月8 日以102 年度簡字第1209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如易科罰以新台幣(下同)1 千折算1 日確定。嗣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 年執己字第4411號執行指揮書將該案移送執行,刑期起算日為103 年8 月27日,執行完畢日期為104 年1 月26日,有刑事簡易判決、執行指揮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三、按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48條規定:「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是依第48條但書所謂不得裁定更定其刑者,應係指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始發覺為累犯之情形;若裁判確定後,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前即已發覺為累犯,即非屬該條但書之情形,自非不得裁定更定其刑。此由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226 號、89年度台非字第412號裁定,均載明:「裁判確定後,發覺被告為累犯者,【除其發覺已在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之情形外】,得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依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更定其刑」等意旨,亦可見其一斑。

四、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1095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於101 年1 月19日執行完畢;雖受刑人於刑滿後,接續執行另案數罪併罰(經原審法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21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3 月之刑期,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於101 年12月6 日假釋出監,並於假釋期間即102 年3 月15日再犯傷害罪;惟因前開99年度易字第1095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之罪,業已執行期滿,參照最高法院103 年度第1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傷害罪,自與累犯之規定要件相符。法務部矯正署台南看守所(台南分監)於後案執行完畢(104 年1 月26日)前之103 年12月26日,即以南所輔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聲請裁定更定其刑(見104 執聲字第53卷第1 頁正反面);該署執行檢察官(即後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乃於104 年1 月14日聲請原審法院裁定更定其刑,並於同年月21日繫屬於原審法院,亦有檢察官聲請書及原審法院收文章戳可稽(見原審卷第1-2 頁),足認本案確於刑之執行完畢前即已發覺為累犯,自得適用刑法第48條前段更定其刑,並不因法院裁定日期在刑之執行完畢後(104 年1 月27日)而受影響。

五、原審以受刑人於102 年3 月15日再犯傷害罪部分,係屬累犯,檢察官以原確定判決(即原審102 年度簡字第1209號)漏未論及累犯,聲請更定其刑,核屬有據,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8條前段規定,裁定更定受刑人之刑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1 日,經核認事用法,並無不合。抗告人執上開情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抗字第85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更定其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