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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716號

違反證券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趙文淵吳錦佳蔡廷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716號

上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朝茂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妍蓁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被告
陳柏成
選任辯護人
蔡茂松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進德律師
被告
謝忠全
選任辯護人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內二、論罪科刑(三)「...無證據證明被告等獲利未達一億元以上」應更正為「...無證據證明被告等獲利達一億元以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或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規定,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內二、論罪科刑(三)記載「...無證據證明被告等獲利未達一億元以上」,對照(四)敘明「並無積極證明足以證明被告等因本件犯行獲有所得」之認定,該記載顯有錯誤,顯係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趙文淵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蔡廷宜

書記官 馬愛君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716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證券交易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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