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4年度金上訴字第716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金上訴字第716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朝茂
- 選任辯護人
- 杜英達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陳妍蓁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進德律師
- 被告
- 陳柏成
- 選任辯護人
- 蔡茂松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進德律師
- 被告
- 謝忠全
- 選任辯護人
- 黃紹文律師
徐美玉律師
黃溫信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所為之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錯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內二、論罪科刑(三)「...無證據證明被告等獲利未達一億元以上」應更正為「...無證據證明被告等獲利達一億元以上」。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或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或裁定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239條規定,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內二、論罪科刑(三)記載「...無證據證明被告等獲利未達一億元以上」,對照(四)敘明「並無積極證明足以證明被告等因本件犯行獲有所得」之認定,該記載顯有錯誤,顯係誤載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