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55號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蔡崇義楊清安吳勇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6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葉武夫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秋琴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6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關於被告二人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

理由

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等所犯為刑法第214條之罪,係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一。玆被告等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此部分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吳勇輝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5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