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上訴字第65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上訴字第6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武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秋琴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5年度上訴字第6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關於被告二人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
理由
按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等所犯為刑法第214條之罪,係刑法第61條所列各罪之一。玆被告等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此部分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