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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1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黃國永蔡川富陳學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10號

抗告人
許雅如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 年7 月12日裁定(105 年度審易字第146 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被告於偵審中均自白犯罪事實,並經原審採認在案,請求給予自新重新做人機會,再者家中尚有嗷嗷待哺7 個月大之幼子,目前無人照顧,請求法官體恤為人母之心,予以上訴機會,並從輕量刑云云。

二、原審裁定意旨略以:被告許雅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7日為第一審判決,被告於105 年5 月12日合法提起上訴,其雖於上訴期間內屢次提出上訴狀,惟其上訴狀內容無非表明無法負擔徒刑准予易科罰金後之罰金數額,或請求改判緩刑或易服勞役,並未指摘原判決有何認事用法上之違誤,非屬合法之上訴理由,經本院於105 年6 月14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書之翌日起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嗣該裁定於同年月20日送達於被告,被告雖於期間內再提出上訴狀,然觀其上訴狀仍執前詞或請求本院重新量刑,並非屬合法之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規定,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裁定駁回其上訴等語。

三、經查:

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50 條、第361 條、第362 條、第367 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是上訴人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 號、第3267號判決參照),而非由第一審法院以上訴無具體理由裁定駁回其上訴。

㈡經查,抗告人即被告許雅如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於105 年3 月17日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6 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該判決正本經被告收受後,於105 年5 月12日提起上訴,核其上訴理由狀已敘述「家貧無工作經濟來源,且被告為單親媽媽,又初為人母,並有悔改之意,請求准予緩起訴或緩刑改判」等語,此有刑事上訴理由狀在卷可稽(原審卷第37頁以下)。被告又於105 年6 月1 日提出聲請狀,敘述略以「因本案判決確定後,無力支付易科罰金款項,而擬委請大姊暫為照顧甫滿6 月之齡之幼子,惟因大姊已有二個小孩,且婚後經濟狀況不佳,無力代為照顧,如送至家扶中心,恐造成幼小心靈傷害,請求准予聲請人自新重生之機會( 原審卷第40頁以下) ,再於105 年6 月3 日提出上訴狀重申105 年5 月12日上訴理由狀之意旨(原審卷第44頁以下),嗣經原審於105 年6 月14日裁定命被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被告收受前開補正裁定後,又於105 年6月21日提出上訴狀,重申105 年6 月1 日書狀同一意旨,被告另於105 年6 月23日提出上訴狀,載明略以「被告已坦認犯罪,請求法官寬宏大量重新量刑,使被告早日返鄉歸回社會」等語(原審卷第50頁以下),因被告迄仍未補正具體上訴理由,原審乃於105 年7 月12日以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而裁定駁回其上訴。

四、抗告人於105 年7 月18日收受前揭駁回上訴裁定後,於105年7 月21日以前開理由提出抗告,請求給予重新上訴等語,就被告歷次所提出之上訴理由或補提之上訴理由,形式上觀之,得否謂被告「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不無疑義,至上訴如「無具體理由」乙節,應由第二審法院以判決為之,揆諸前揭說明,原審於105 年7 月12日裁定生效時,既無「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之情事,其裁定所憑之基礎乃不存在,原審未及審酌於此,而為駁回上訴之裁定,難認為允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國永

法 官 蔡川富

法 官 陳學德

書記官 黃玉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5年度抗字第210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