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聲字第48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廉鈞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廉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廉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編號1、2為不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其餘為得易科罰金之宣告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受刑人並填具數罪併罰聲請狀(見本院卷第11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於法律性拘束之外部及內部界限內加以裁量(如附表備註),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十月確定等情,爰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