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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林英志陳金虎蔡廷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秉康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得利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秉康關於恐嚇得利未遂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劉秉康本件所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2項恐嚇得利未遂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6款規定,係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茲被告經本院判決後,仍就該罪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自屬不應准許,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英志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蔡廷宜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96號於民國 107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