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5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明益
- 選任辯護人
- 洪秀一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106 年8 月1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上訴人即被告項下應更正補載「選任辯護人洪秀一律師(法律扶助)」。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涉犯強盜案件,經准法律扶助委任洪秀一律師於審判期日到庭為被告辯護,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明顯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