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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50號

加重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沈揚仁施介元蔡憲德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35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明益
選任辯護人
洪秀一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於106 年8 月1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上訴人即被告項下應更正補載「選任辯護人洪秀一律師(法律扶助)」。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被告涉犯強盜案件,經准法律扶助委任洪秀一律師於審判期日到庭為被告辯護,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明顯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蔡憲德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35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加重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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