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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7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蔡崇義蔡憲德吳勇輝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上訴字第5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勝雄
上訴人
即被告
許恆誌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9月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573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不服法院之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者,其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逾期者,乃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從補正,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亦有規定。

二、本案判決後,上訴人張勝雄、許恆誌均於民國106年9月19日收受判決書,此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349、353頁)。又本案上訴期間為10日,在途期間4日,自106年9月19日起算,算至106年10月3日晚間12時(刑事訴訟法第65、66條、民法第120條參照),上訴期間已於106年10月3日晚間12時屆滿。上訴人遲至106年10月5日始以郵寄送達之方式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有上訴人等上訴狀及本院收狀章在卷可按。是上訴人等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且無從補正,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蔡憲德

法 官 吳勇輝

書記官 陳嘉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573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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