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96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05 日

法官陳顯榮侯廷昌黃裕堯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9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宜泓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字第4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宜泓因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宜泓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有二以上裁判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 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2 罪,分別經本院、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之2 罪之犯罪時間、犯罪之性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刑罰規範目的,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顯榮

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黃裕堯

書記官 蔡孟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8年度聲字第967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