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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725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吳勇輝吳錦佳周紹武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2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芳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芳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芳利前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8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吳錦佳

法 官 周紹武

書記官 楊宗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725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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