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09年度聲字第7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2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周芳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周芳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芳利前犯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年度矚上訴字第89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