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即受刑人
- 王彩
上列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王彩育」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王彩」,均誤載為「王彩育」,惟年籍資料均無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