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808號
- 聲請人
- 即被告
- 江信義
(另案在法務部○○○○○○○○○○○ 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江信義(以下稱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於民國110年8月18日在本院第5法庭開庭,因不懂訴訟技巧,聽審判長說明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不明白會有什麼影響,只聽律師說製造罪要另外判決,會再加上7年,勸被告不要上訴,遂一時緊張糊塗跟著說不要上訴了,現在懊悔萬分,為此請求救濟恢復上訴,被告確實是拿不明粉末販賣給3位證人,所參與製造安非他命亦未生成結晶體,整個溶液中全是氯化鈉,被告也是被阿華詐騙,因此請求再給被告救濟機會,讓被告繼續上訴。
二、按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刑事訴訟法第359條定有明文。又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5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刑事訴訟法第67條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可知,撤回上訴者,即喪失其上訴權,且撤回上訴非屬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之情形,尚無回復原狀之適用。
三、經查,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97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告前於110年8月18日在本院第5法庭開庭時,已經被告表明撤回上訴,本院於被告聲明撤回上訴時,為確認被告撤回上訴之真意,特別詢問被告是否了解一旦撤回上訴原判決所處有期徒刑4年2月即告確定,被告表示了解;另詢問被告是否基於自由意志而撤回上訴,被告答稱係依其自由意志為之,並未被脅迫、詐欺;本院再詢問其是否知悉有權可不撤回上訴,請求繼續上訴,被告亦回答知道;本院另確認被告於知悉上情後,是否仍決定撤回上訴,被告肯定答覆其決定撤回上訴,並於當日審判筆錄及撤回上訴聲請書簽名確認無訛,檢察官及辯護人就被告撤回上訴均稱「沒有意見」,有上開審判筆錄、撤回上訴聲請書存卷可參(見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297號卷第97頁、第101至102頁、第103頁)。是被告於上開審判期日經多次確認其已了解撤回上訴之效果,並基於自由意志決定撤回上訴之真意後,被告自行決定撤回本案,則其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即已合法生效,該案於本院之訴訟繫屬消滅,原審判決因而確定,且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屬無相對人之單方意思表示,一旦為意思表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其意思表示既已生效,被告無從再撤回其撤回上訴之意思表示,故本件被告聲請回復上訴,請求繼續審判程序,於法核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