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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上訴字第11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張瑛宗李秋瑩林逸梅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王彩

上列聲請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王彩育」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彩」。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王彩」,均誤載為「王彩育」,惟年籍資料均無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林逸梅

                   書記官 施淑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17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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