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淑華
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淑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矚上訴字第898號判處罪刑確定後移送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0年3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1640號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3月1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4616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