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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2號

聲請交付卷證光碟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張瑛宗林逸梅林坤志

聲請人
黃建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卷證光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示。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另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因此,依上述規定,得請求法院許可閱卷及付與卷宗或證物之被告,以「審判中」被告為限,案件已終結者,除聲請再審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1準用第33條規定外,不得請求法院許可其閱卷或付與卷宗、證物影本。查本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538號案件,業已於民國109年3月11日宣判,已非「審判中」案件,自無從准許該案之「被告」即聲請人聲請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從而聲請人請求付與本院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538號案件全部卷宗或證物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林逸梅

法 官 林坤志

                   書記官 黃鋕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0年度聲字第432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付卷證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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