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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39號

擄人勒贖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珍如黃裕堯包梅真

上訴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吳秀娥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
陳昭成律師
上訴人
陳靖詮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曾錦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29號、第2731號,原審判決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秀娥、陳靖詮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秀娥、陳靖詮因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1月5日執行羈押,及於111年4月5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羈押之期限至111年6月4日屆滿,本院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被告吳秀娥、陳靖詮前開犯罪嫌疑仍然重大,且其2人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為使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度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另權衡社會公共利益之維護及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認對被告吳秀娥、陳靖詮個人之自由加以限制,核無違反比例原則,及再參酌被告吳秀娥、陳靖詮及其辯護人等對延長羈押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珍如

法 官 黃裕堯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擄人勒贖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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