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上訴字第39號
- 上訴人
-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吳秀娥
- 即被告
- 指定辯護人
- 陳昭成律師
- 上訴人
- 陳靖詮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 曾錦源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29號、第2731號,原審判決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吳秀娥、陳靖詮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陸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吳秀娥、陳靖詮因涉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擄人勒贖罪,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11年1月5日執行羈押,及於111年4月5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因羈押之期限至111年6月4日屆滿,本院綜合卷內客觀具體事證資料,認被告吳秀娥、陳靖詮前開犯罪嫌疑仍然重大,且其2人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為使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度之順利進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另權衡社會公共利益之維護及國家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認對被告吳秀娥、陳靖詮個人之自由加以限制,核無違反比例原則,及再參酌被告吳秀娥、陳靖詮及其辯護人等對延長羈押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