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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63號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郭玫利陳金虎林臻嫺

聲請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
沈清勝(原名沈清龍、沈峻彬)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沈清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104年度矚上訴字第89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0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後移送執行,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茲受刑人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11年6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6670號函核准假釋,有111年6月8日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10154667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林臻嫺

                   書記官 劉素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1年度聲字第463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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