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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5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張瑛宗李秋瑩黃裕堯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楊淑嬌

上列受刑人因聲明異議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113年度執更字第1246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楊淑嬌(下稱異議人)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接到法務部○○○○○○○113年6月25日宜監教決字第11311004050號書函(附件一),以異議人原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該監獄接獲執行指揮書將刑期變更為6年,經重新核算已不符合刑法第77條規定,將依監獄行刑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提付假釋審查會決議即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審查,是否廢止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4日法矯教字第11201459380號函核准(許可)異議人之假釋。惟異議人前在113年4月11日及5月22日分別打電話給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南地檢署)丙股,提醒檢方異議人已於112年4月21日遷戶籍至台北市○○區○○路000號13樓。惟截至113年7月1日止,異議人並未收到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致令異議人未能收閱執行指揮書,即無法得知執行指揮書內容,據以向鈞院陳述意見;執行指揮書送達顯未合法,有違反行政程序法情事,損及異議人權益至為重大。此有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情事在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鈞院聲明異議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固定有明文。而對於已判決確定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之裁定確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是若執行檢察官係依定執行刑之裁判指揮執行者,即應向為該定執行刑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最高法院92年度台聲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可參照),惟所謂「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就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而言。判決確定後即生效力,檢察官如依確定判決內容為指揮執行,自難指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93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前因犯背信、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本院106年度金上重訴字第329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證券交易法部分判決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61號駁回上訴確定(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月),另違反證券交易法罪(4罪)裁判經本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4號判決有期徒刑2年4月、2年6月(2罪)、4年,上訴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163號駁回上訴確定,上述數罪經檢察官聲請本院於113年4月18日以113年度聲字第31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確定,有本院113年度聲字第311號裁定書、異議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則檢察官依據該確定裁定即定執行刑之裁判指揮執行而重核執行指揮書(113年度執更字第1246號),其執行指揮並無違法或不當可言。而觀諸聲明異議意旨所述內容,並非針對執行檢察官究有何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或其執行方法有何不當之處加以具體指摘,且以異議人亦自承已得知監所接獲檢察官重核之執行指揮書其刑期變更為6年,經重新核算假釋、提付假釋審查會審查,並提供其陳述意見機會等情,自不得以未收到重核之執行指揮書而質疑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違法。準此,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並無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情形,聲明異議人徒執前詞,提起本件聲明異議,並請求重新開立新的執行指揮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瑛宗

法 官 李秋瑩

法 官 黃裕堯

                   書記官 翁倩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58號於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