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9號
- 原告
- 蘇俊豪 住○○市○○區○○街00號00樓
- 被告
- 何宜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9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已於99年4月21日判決。本件原告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5月3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見本院卷第3頁)。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