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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4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吳勇輝楊清安包梅真

原告
蘇俊豪 住○○市○○區○○街00號00樓
被告
何宜慧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97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5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三、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第50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違反銀行法案件,本院已於99年4月21日判決。本件原告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3年5月3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見本院卷第3頁)。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勇輝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包梅真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附民字第249號於民國 113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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