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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五號

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游明仁陳清溪蘇重信

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五號 A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 ○

右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四二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鈞院以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四百二十六號刑事裁定在案,惟於上開裁定理由欄之事實認定諸多違誤,重要證物漏未審酌,特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規定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再審程序為就已確定之判決發現事實上錯誤或有錯誤之虞時所設之救濟方法,故提起再審,應對「確定判決」為之。本件聲請人對本院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四二六號裁定聲請再審,於法不合,其聲請再審,其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 珍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官 游 明 仁

法官 陳 清 溪

法官 蘇 重 信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一五號於民國 9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觀察、勒戒,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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