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四九九號 G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 忠 生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款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八月八日、十月八日各延長羈押一次,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