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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О二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蔡崇義侯明正吳永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О二號  敬股

上訴人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 家 興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洪家興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洪家興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法院書記官 李 淑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官 蔡 崇 義

法官 侯 明 正

法官 吳 永 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О二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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