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О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八О二號 敬股
- 上訴人
-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 家 興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洪家興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洪家興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執行羈押,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