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26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查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所犯以詐術得財產上不法利益罪部分為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罪,係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一,玆對本院就本案此部分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二審判決(94年度上訴字第266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