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昭峰 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公共危險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4年度交附民字第2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五百零七萬三千七百二十五元,及自原審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及理由陳述略稱:如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聲明或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公共危險等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有本院九十五年度交上訴字第四三七號判決可查,依照首開規定,則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