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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94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蔡崇義杭起鶴董武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4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按新刑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新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將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提高為不得逾三十年。則新刑法施行後,自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從舊從輕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時,不得逾二十年。比較新舊刑法結果,以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有利於行為人。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所宣告之刑,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崇義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董武全

                   書記官 許美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945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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