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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65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吳志誠蔡美美陳珍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6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李家鳳律師

      楊勝夫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9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常業竊盜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6月5日執行羈押。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有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且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仍經檢察官以被告另案所涉犯之竊盜罪嫌,與本件為一罪之關係,而相繼併案審理,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常業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且此項羈押原因尚難以具保而代之,從而本院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蔡美美

法 官 陳珍如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65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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