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36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選任辯護人 李家鳳律師
楊勝夫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9月5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22條常業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情形,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常業竊盜之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6月5日執行羈押。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有修正前刑法第322條之常業竊盜罪,並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且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仍經檢察官以被告另案所涉犯之竊盜罪嫌,與本件為一罪之關係,而相繼併案審理,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常業竊盜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且此項羈押原因尚難以具保而代之,從而本院認上開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9月5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