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5年度聲字第94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94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由
一、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又按新刑法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中新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將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提高為不得逾三十年。則新刑法施行後,自應依新法第二條第一項從舊從輕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多數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之刑時,不得逾二十年。比較新舊刑法結果,以舊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有利於行為人。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所宣告之刑,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