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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618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楊明章顏基典楊子莊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6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6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訂有明文。再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顏基典

法 官 楊子莊

                   書記官 王全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61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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