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易字第61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易字第61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賭博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6年度上易字第61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訂有明文。再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所列之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