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092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10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號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0九二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六款、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被告甲○○所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揆諸前揭規定,本案本院二審判決,乃法律上不應准許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是被告提起上訴,既非法律上所得准許,自應由本院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