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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違反著作權法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葉居正洪碧雀吳勇輝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兼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部分:

(一)聲明:①原判決廢棄。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台幣六百二十五萬元,及自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陳述:引用刑事起訴書所載事實,爰著作權法八十八條第一項之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二、被上訴人部分:

(一)聲明:駁回上訴。

(二)陳述:被上訴人沒有侵害上訴人之著作權,上訴人上訴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乙○○被訴違反著作權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審理後,仍維持原審無罪判決,而諭知駁回上訴在案。則原審依上規定,就上訴人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所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核無不當。上訴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六十八條、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葉居正

法 官 洪碧雀

法 官 吳勇輝

                   書記官 李良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6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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