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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454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黃崑宗夏金郎王明宏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45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竊盜等二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2之罪並曾由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77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受刑人經執行後,於96年2月15日假釋出監。經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之人犯,視為已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毋庸聲請裁定減刑。茲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崑宗

法 官 夏金郎

法 官 王明宏

                   書記官 黃全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字第454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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