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經本院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予以判決,係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則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