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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7 日

法官楊明章戴勝利顏基典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2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搶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經本院依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予以判決,係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則被告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明章

法 官 戴勝利

法 官 顏基典

                   書記官 呂嘉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