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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0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義仲蘇清水宋明中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20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特種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97年度聲減字第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特種文書罪,所處有期徒刑貳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1年7、8月某日犯偽造特種文書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825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507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2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請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情。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查受刑人所犯之偽造特種文書罪為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宣告刑減刑至有期徒刑6月以下,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蘇清水

法 官 宋明中

                   書記官 翁心欣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7年度聲減字第200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