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49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490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乙○○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無故侵入住宅案件,不服臺灣台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易字第八八號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一二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三百六十一條、第三百六十二條、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如所提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採証違法、判決不公、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而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台上字第八九二號判決、九十七年台上字第三二六七號判決意旨及法院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一六二點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書固謂「本件告訴人並未同意被告二人進入其住處,況被告二人得以各種理由辯稱進入他人住宅是有原因,倘僅以被告二人所辯之理由,認定被告二人非無故侵入告訴人住處,則與法律保障刑法第三百零六條侵入住居罪之意旨相違背,是以被告二人所持進入告訴人住處係為請求告訴人排除阻擋在其等經營之飯店前之吊車以利通行之理由是否係『正當』,堪有疑義,爰提起本件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另為妥適之判決」等語。惟按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所謂「無故」,係指無正當理由而言,而所謂「正當理由」,並不限於法律上所規定者,即在習慣上或道義上所應許可者皆包括在內,而不得謂「無故」。本件被告二人進入告訴人住處係為請求告訴人排除阻擋在其等經營之飯店前之吊車以利通行乙節,業據証人即告訴人之妻丙○○於原審審理時証述明確,足見被告二人進入告訴人住處之理由,並非無端藉故或推託卸責之詞,其二人所持之上開理由,經核應屬人情之常,就習慣上或道義上而言均應認係「正當理由」,而不得謂「無故」,揆諸上開說明,自難以無故侵入住居所罪相繩,是原審據以諭知被告二人被訴此部分犯行為無罪之判決,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不當或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有何違背法令,並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而徒憑己見,任意以上開理由泛稱原判決不當,揆諸前開說明,其上訴理由,自難謂係具體理由。是上訴人之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駁回其上訴,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判決如主文。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