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288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嘉義鹿草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二四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肆月,罰金新臺幣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