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220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嘉義縣梅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玖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附表所列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3之罪前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7年度簡上字第65號判決,並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3月;另附表編號4至6等罪,經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641號判決,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因被告不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6等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其先前之判決並定應執行而予被告所減刑度之利益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