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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347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吳志誠羅心芳吳森豐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3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四日所為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三四七號),其中竊盜罪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之竊盜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二款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係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關於被告竊盜行為部分,係為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依上開條款之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茲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其中竊盜罪部分,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志誠

法 官 羅心芳

法 官 吳森豐

書記官 岑 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347號於民國 99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