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86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義仲張季芬楊清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86號

上訴人
郭俊偉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張清富
上訴人
謝志宏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蘇文奕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俊偉、謝志宏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俊偉、謝志宏因犯殺人罪,現仍在最高法院上訴中,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第3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於民國100年2月16日起執行羈押。

二、按刑事被告經執行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最高法院46年台抗字第6號判例),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羈押,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查被告郭俊偉、謝志宏因涉犯殺人罪,均經判處死刑在案,現仍由最高法院審理中,綜合本案事證資料,本院認其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且無違反平等或比例原則之情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00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張季芬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上重更(七)字第186號於民國 100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