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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24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楊鼎章吳森豐沈揚仁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4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4之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550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8月;附表編號5至6之罪前經同院以97年度訴字第775號分別判處罪刑,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附表所示7罪均符合刑法第50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因先前各項判決所定應執行刑而予受刑人酌減刑度之利益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鼎章

法 官 吳森豐

法 官 沈揚仁

書記官 蔡以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99年度聲字第249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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